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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成立于2003年7月,由原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热电总公司三个正局级单位合并组建而成,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2004年9月,市政公用事业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全额预算管理的正局级事业单位。2010年初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局由市建委管理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并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划归市交通局。
目前,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有下属企事业单位25个,干部职工1.3万人。局机关设13个职能处室和供热管理办公室(副局级)、离退休干部处等15个内设机构,机关编制105人。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担负着济南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监管职能,承担着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防汛、污水处理、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共10个行业的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
近年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秉承“民生为本、谋划在先、保障稳定、科学发展”工作理念,大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推动市政公用事业长足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圆满完成市政公用设施保障任务,被省委、省政府评为迎全运筹备组织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局机关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011年被评为“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和山东省第15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单位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市政公用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负责以法定方式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经营许可。
(五)参与拟订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承担城市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水、供热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承担建成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统一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泵站、道路照明、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承建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指导建成区范围内区管道路、桥涵、排水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市制水和供水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负责中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和工程验收。
(九)负责全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十)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协调热电联产、行业协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防汛规划、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河道、排水泵站、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红线内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对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综合协调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的拆迁工作。
(十五)参与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规划。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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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666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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